自去年推出征求意见稿后,昨天,国家旅游局正式颁布了《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其中规定,旅行社强迫购物、擅自转拼团、遗漏景点等,将最高向游客支付其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市旅游质监所有关负责人表示,《标准》对购物、旅游服务、交通工具等问题都进行了明确,不同问题都有具体的处理意见和赔偿标准,既约束了旅行社也方便了游客索赔。
强迫购物,赔20%违约金
《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首次明确将按强迫购物的次数对游客进行赔偿。其中,若旅行社或导游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旅行社应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并支付同额违约金:遗漏无门票景点的,每遗漏一处旅行社需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用餐、娱乐、医疗保健、参观等另行付费项目的,旅行社应承担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增加购物次数、延长停留时间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出现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情况,旅行社需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擅自转团,赔25%违约金
2010年11月,由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发布了《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网友征求修改意见。征求意见结束后,有关方面根据社会各界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补充完善。4月19日,国家旅游局正式发布了《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标准》第五条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解除合同的,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未实际发生的旅游费用。
市旅游局旅游质监所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部分旅行社存在擅自拼团、转团问题,也引发了不少旅游纠纷,高额违约金对于旅行社来讲是一个约束,同时也让游客的利益得到了保障。
买到假货,旅行社负责
《标准》要求,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旅行社应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
导游或领队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旅游者服务标准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影响旅游服务质量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至5%的违约金。此外,当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合同或收取旅游者预付旅游费用后,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的,旅行社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旅游者,否则最高需赔付旅游费用总额的20%。
针对目前部分旅行社比较普遍的加收老人费、儿童费的现象,《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进行了明确。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行社提供相同服务时,不得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增收额外的费用,增收的费用应返旅游者。
此外,因旅行社原因造成旅游者未能乘坐预定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支付直接经济损失20%的违约金。
今后,旅行社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游客和旅行社对赔偿标准未做出合同约定的,质监部门在处理相关旅游投诉时,将参照《标准》执行。游客与旅行社发生纠纷达不成一致意见时,也可拨打石家庄市旅游质监所热线咨询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