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2月25日讯(记者 彭业忠 通讯员 黄华)今天下午,在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新修订的《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获得通过。这意味着凤凰古城过度的商业开发被叫停,且有了执法的“尚方宝剑”。
自治州十二届人大四次大会秘书处一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新修订通过《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与原《保护条例》进行了对比性解读,指出了新《保护条例》的亮点。
原《保护条例》规定:“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保护规划,全面负责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而新《保护条例》除此之外,还增加了:“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监督。凤凰县城区景区行政执法局,行使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相对集中执法权。”保护工作协调、指导、监督的主体,从凤凰县政府的层面,上升到自治州政府的层面;且有了明确的执法主体凤凰县城区景区行政执法局,使保护工作可很好地落到实处。
“维护费”的缴纳,明确写进了新的《保护条例》“利用凤凰历史文化名城资源,从事经营、旅游或者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维护费。维护费专项用于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此次大会,就维护费的收取事项,责成自治州政府及时争取省政府的批复。
随着凤凰旅游业的发展,凤凰古城过度商业开发出现端倪。新的《保护条例》对古城过度的商业开发叫停,并亮出了“尚方宝剑”控制凤凰古城的过度商业开发,适时发布鼓励或者限制经营的项目目录,重点发展具有当地民族特色的无污染、无公害的产业。古城内的经营活动,必须经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先予核准。
这位负责人给记者解释道,新修订的《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还需要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