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唯一一部旅游业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5月31日修订通过并公布,将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修订,将帮助四川依托丰富的旅游资源和深厚的文化积淀,顺应国际旅游业的发展趋势,紧紧抓住新的旅游消费需求,提高政府对旅游业的重视程度,扩大开放,增加投资,丰富旅游产品,大力发展度假旅游,提高旅游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四川省旅游业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
据了解,《条例》自2006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于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四川省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本次《条例》的修订主要涉及旅游业的综合协调机制、旅游资源保护、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景区门票的优惠措施、导游服务质量六方面内容,旨在促进旅游业顺应趋势健康发展,把旅游业培育成四川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的目标。
•关于旅游业的综合协调机制
旅游业涉及的要素很多,需要很强的综合协调性,但由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有限,难以协调解决跨区域、跨部门的旅游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和市场监管等问题。为综合政府各部门力量发展旅游业,《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旅游业发展的重要事项,协调处理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关于旅游资源保护
旅游资源是旅游业的基础,保护旅游资源是为了旅游业的长远发展。旅游资源开发要与自然环境相适应,着重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兼顾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条例》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将旅游资源保护所需经费纳入部门综合预算予以保障;第十二条规定“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利用自然保护区等自然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生态、污染环境;利用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以及其他历史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
•关于旅游度假区
我国的旅游活动已经开始由观光式旅游由休闲度假式旅游转化,而从国际上来看,度假旅游已经是当今世界的主要旅游方式。《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为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关于乡村旅游
乡村旅游的发展是旅游业中的一个新领域,起步虽然较晚,但发展速度很快,特别是四川省的乡村旅游已经走在了全国的前列,成为城市居民重要的休闲生活方式,市场潜力很大。《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和旅游市场及旅游者需求,通过政策扶持、宣传推介、协调指导等措施,鼓励开发具有本地特色的乡村旅游项目,规范发展观光、民俗、休闲等乡村旅游。”
•关于景区门票的优惠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对特殊人群游览景区实行门票优惠,更好地体现对特殊人群的特殊保护和关爱,同时体现以人为本的宗旨,让人民群众享受到旅游发展的实惠。《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托国家自然、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建立免费开放日制度。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儿童、学生、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特定对象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公共博物馆、纪念馆、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民族团结教育基地、城市休闲公园、科技馆等公共文化休闲场所应当逐步免费开放。旅游景区景点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对特定群体优惠开放。”
•关于导游服务质量
为提高导游人员的讲解水平和服务质量。《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省外取得导游证到四川省执业的,应当参加由四川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四川省旅游知识及服务规范培训。”
据悉,四川省旅游局于2009年开始启动《条例》的修订工作,先后组织人员赴省内外广泛调研,通过网上征集、旅游立法听证会、书面意见征求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对于《条例》的修改意见,于2011年11月9日经省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省人大审议。在省人大审议阶段,四川省旅游局先后配合省人大城环资委、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省内外开展立法调研,广泛收集人大代表、有关部门及旅游行业代表的意见,并对各方意见逐一进行分析研究,合理吸收,对《条例》草案进行反复修改,经过省人大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三次会议审议,最终获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