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开展整治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规范旅游企业订立和履行合同的行为,日前,合肥市工商部门检查了50多份旅游合同文本,发现各企业虽然使用的合同是安徽省旅游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但是多数旅行社通过合同外的“补充协议”、“行程安排”、“注意事项”、“旅游须知”等合同附件方式,排除自身责任、加重游客责任、限制游客权利,共存在九大“霸王条款”。为此,合肥市举行了“合肥市旅游企业旅游合同行政指导会”,指导规范旅游企业合同签约、履约行为,要求旅游企业在9月底前整改不合理条款。
利己 违约责任不对等
在旅游服务合同中,双方地位、责任不对等现象相当普遍。以违约为例,双方违约成本严重不均。
例如,许多格式合同规定解除合同距成行前15~30天的,旅游者承担的违约金标准为支付的全部旅游费用的5%,旅行社为1%;解约距成行前1~3天的,旅游者为81%,旅行社则为10%;在成行当日解约的,旅行社只为15%,而旅客则高达90%。也就是说,如果旅行当天解约,消费者承担的违约金是旅行社的6倍。
减责 夸大“不可抗拒因素”
为了减少旅行社的责任,不少旅游合同将本应自己承担的责任转嫁为“天灾”。例如,一些合同规定:“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如天气变化、自然灾害、航班、火车延误取消交通及航空管制等)造成行程延长或缩短,旅行社可视情况变更或取消行程,超出原定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事实上,航班、火车延误等交通原因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旅行社对不可抗力作扩大化解释,免除了经营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违反了《合同法》。而且,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根据公平原则应当由双方合理分担。
推卸 赔偿责任转嫁第三方
在一些条款中,旅行社将赔偿责任转嫁第三方,这对消费者极不负责任。如:“因乙方责任致使甲方人身、财物遭受损害的,其赔偿范围和标准以乙方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条款为准。”而根据《合同法》,因旅行社责任致使游客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旅行社应当赔偿游客的实际损失,而不得以其和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为准。
再如:“旅游中因甲方原因或第三方责任造成甲方的人身伤害或财务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工商部门认为,在旅游过程中,因第三方原因造成旅游者利益受损的,旅行社作为合同相对方应当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旅行社可以事后追究第三人的违约责任或向第三人进行追偿。
损人 限制消费者权利
除了想方设法推卸责任,旅行社还霸道地限制旅游者权利。例如:“旅游结束前请如实填写导游提供的《意见反馈表》,对没有填写而事后提出意见和投诉,原则上我社不予受理。”工商部门认为,排除游客事后投诉权明显对旅游者不利,这项规定不符合《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应当予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