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马鞍山市旅游局对违反《旅游法》的一家企业下达《旅游法》颁布以来第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
当日,马鞍山市旅游局接到举报,反映该市某公司开展旅游广告宣传活动。马鞍山市旅游局立即组织检查人员赶赴现场调查。据查,该公司从事绿色食品销售工作,不是旅游企业,但为吸引顾客印制旅游宣传单,宣传单上印有“最新推出精品特价旅游”字样,并有线路和价格。检查人员当场告知该公司负责人,其做法违反了《旅游法》第95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检查人员要求他们立即整改,收回印制的旅游宣传广告,不得组织和经营旅游业务。该负责人当场承认不了解《旅游法》,表示遵守国家法律,按照市旅游局要求立即进行改正,并将整改报告当天上报市旅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