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举行。会议审议了《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草案)》。根据草案,《安徽省旅游条例》部分内容将进行修改。
鉴于漂流、攀岩、蹦极、探险等具有危险性的特殊旅游活动,其中很多项目同时也属于具有高危险性的体育经营项目。对于经营高危险性的体育项目,2009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全民健身条例》第32条明确规定,实行审批制度;同时规定,高危险性的体育项目目录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因此,《安徽省旅游条例》原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旅游经营者组织漂流、攀岩、蹦极、探险等具有危险性的特殊旅游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建议修改为:“旅游经营者组织具有危险性的特殊旅游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