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和《福建省旅游服务质量大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展示导游形象风采,交流导游服务经验,激励导游员提升素质,提高导游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举办第二届全国导游大赛的通知》精神,福建省旅游局日前与共青团福建省委、福建省妇联联合下发《关于举办第二届“海峡之星”导游大赛的通知》,决定共同举办第二届“海峡之星”导游大赛。
《通知》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举办大赛的重要意义,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落实人员、经费、设施设备,广泛宣传,积极发动,进一步加强对导游员的培训力度,做到“以赛促训”,广泛动员组织本地导游员、讲解员参赛。同时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严把审查关,确保大赛质量,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本次大赛的参赛对象是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证》、从事导游服务一年以上的人员;持有景点导游证或讲解员证、在景区点从事导游讲解服务一年以上的人员。
大赛分初赛、复赛、决赛三个阶段。初赛、复赛由各设区市旅游局组织实施,省旅游局于9月份中下旬组织决赛。决赛分普通话和外语两组同时进行,外语限英、日两个语种,决赛时全省少于3名选手报名的,该比赛语种取消。决赛比赛项目为:自我介绍、导游讲解、知识问答、才艺展示四部分。各设区市旅游局根据省旅游局确定的比例选送参赛的选手,总共33名。
大赛设最佳组织奖1名,优秀组织奖2名,主要奖励组织工作突出、复赛影响较大、决赛成绩较好、无选手重大投诉的设区市旅游局;设全省最佳导游员、讲解员10名,其中第二届“海峡之星”导游大赛一等奖3名(中文2名,外文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4名;设最佳风采奖、最佳中文讲解奖、最佳外文讲解奖、最佳素质奖、最佳才艺奖各1名。进入前10名的最佳导游员、讲解员将获得福建省旅游局授予的“海峡导游之星”称号;大赛前10名,年龄在35岁以下,并符合条件的选手,可向共青团福建省委申请授予 “青年岗位能手”称号;对大赛前10名的女性选手,符合条件的授予“省巾帼建功标兵”称号。
此外,根据《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试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旅游局第22号令)和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公布的《导游奖励晋升和加分备案办理程序》(旅办发[2011]67号)规定,获决赛一等奖的初级导游员选手,其导游等级报国家旅游局审批后可晋升至中级;获决赛一等奖,并未曾获过等级奖晋升的中级导游员,其导游等级报国家旅游局审批后可晋升到高级;进入决赛前10名的讲解员选手参加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享受笔试加10分,免予面试的奖励。
决赛结束后,大赛组委会将选派决赛前3名选手参加国家旅游局12月份举办的第二届全国导游大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