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福建省旅行社服务质量信用等级划分与评定》地方标准于2012年7月26日通过专家评审,形成报批稿,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后发布实施。
《福建省旅行社服务质量信用等级划分与评定》地方标准自2009年发布以来,共评定A级旅行社228家,其中,5A级29家,4A级43家,3A级158家,对引导全省旅行社规范化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增长和旅游市场环境的较大变化,按照建设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要求,为促进我省旅行社的管理和服务更加规范化、专业化、人性化,提高游客满意度,省旅游局及时对原《标准》进行修改和完善,经过充分调研、反复征求意见,力求新修订的《标准》更具引导性和可操作性。
新修订的《标准》覆盖了旅行社经营管理的基本设施和服务、管理机制、培训机制、诚信机制、营销机制、安全管理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建设等各方面。要求旅行社设立的分支机构,在评定等级、日常监管及复核时均作为一个整体,其办公和营业场所、附属设施、服务项目和运行管理应符合安全、消防、卫生、文化、环境保护等现行的国家法律、地方法规和标准。同时,要求旅行社应与导游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供基本工资和“五险”,不能拖欠导游人员和领队工资;不能要求导游领队垫付团款和向导游领队收取“人头费”、“保证金”等。并对二年内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有重大违规或重大投诉的、发生较大人员伤亡安全责任事故的、超范围经营的、租用无旅游车辆营运资质“黑车”的、连续六个月没有开展相应业务的、组织团队参与赌博的或参与法轮功邪教活动的、每一自然年度(含有效公示期)内,旅行社诚信经营公示榜二颗黑星等违反法律法规的旅行社申报等级评定做了限制。(王祥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