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上海市旅游局联合发文,通知在本市范围内推行使用《上海市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2013版)》、《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2013版)》(以下统称《旅游合同》)。
上海市旅游局运筹帷幄,早在《旅游法》(草案)公布征求意见后,即着手组织《旅游合同》的起草、修订工作,《旅游法》正式颁布后,修订工作积极推进,多次组织工商局与专家及业内企业讨论,使旅游者和旅行社翘首期盼的《旅游合同》正式面世。
新合同以《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旅游实践为基础,以简单实用为原则,删除了原《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2009版)》、《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2004版)》(以下统称原合同)中,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另行付费的自选项目等相关条款;增加了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如实告知个人健康信息、拒绝零负团费、拒绝强制交易、拼团、旅游行程单、安全告知书、最低成团人数、逾期支付旅游费用的违约金、旅游者申请质监所调解的期限等等,增加的诸多内容颇具亮点。
尤其是旅游者解除合同承担的必要费用以及旅行社未按法定期限提出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的标准,均设立了二个选项,一是双方当事人可选自行约定并从其约定,二是如未自行约定的可选按合同既定标准,这充分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合同法基本原则,也是《旅游合同》的首次实践与创新。
此外,《旅游合同》使用说明,还规定了对旅行社拟定的补充条款内容的限制。这是针对旅行社在现行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中附有众多补充条款,其中不乏因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而涉嫌霸王条款的情形,为杜绝旅行社为应对《旅游合同》而可能制定的新一轮霸王条款,《旅游合同》在使用说明中规定:“旅行社制定补充条款对本合同示范文本有关条款的内容进行补充、细化的,补充条款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成为一大亮点。
《旅游合同》已通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http://www.sgs.gov.cn)和上海市旅游局网站(http://lyw.sh.gov.cn)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