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省级财政乡村旅游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我省乡村旅游发展,日前,省财政厅、省旅游局联合出台了《福建省乡村旅游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外【2011】71号)。《办法》重点明确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了乡村旅游专项资金的用途。乡村旅游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省级评定的三星以上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奖励;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乡村旅游公共服务平台完善;乡村旅游项目规划及资源保护;乡村旅游人力资源培训及市场营销等。
二是规范了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拨款程序和申报材料。经县级(或设区市)旅游、财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的乡村游项目,由省旅游局、省财政厅进行实地考察和专家评估,纳入全省乡村旅游发展项目库,根据当年资金安排情况确定年度扶持项目和金额。对首次评定为三星、四星和五星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申报更高星级的给予差额奖励。
三是明确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省财政厅将专项资金下达给项目所在的市、县(区)财政局;全省性乡村旅游公共服务建设项目资金下达给省旅游局专项使用。对违反规定骗取、挪用、挤占、截留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肖长培 庄琳)